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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水灰比和砂率统计资料;

  (三)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混凝土配比设计步骤:

  (一)根据合同要求的强度等级、耐久性、工程所处环境条件和施工生产工艺条件等,选定适当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及其它组成材料,确定拌合物的稠度;

  (二)根据要求的强度等级和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确定混凝土配制强度;

  (三)通过设计计算,求得供试配检验和易性的初步配合比,实验室经过试配和调整,求得基准配合比。再经过试拌、成型试件、检验强度和水灰比调整,确定混凝土配合比。

  第十五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实验室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配合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数理统计的方法,依据试验数据绘制水泥强度管理图、砂细度模数管理图、拌合物水灰比管理图、混凝土强度管理图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质量图的动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水平。

第五章 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计量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经法定计量部门检查,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鉴定。计量器具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材料,实际计量结果应逐盘记录,贮存功能完好,并定期将贮存的数据进行刻录光盘存档;

  (二)在第一工作班前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三)每台班检测砂、石的含水率至少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检测次数,依据含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石用量;

  (四)拌制混凝土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预拌混凝土》表3的规定。

  第十九条 每一个合同单位各类型混凝土首次开盘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企业在搅拌站进行混凝土开盘鉴定,监理单位参加,鉴定结果填写《首次使用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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