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7]109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及目标:
(一)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二)制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主任等组织内相应人员的管理职责;
(三)企业应按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要求和生产需要,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仪器管理工作,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定期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比对试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