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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建管[2011]8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近段时间以来,我厅陆续收到一些市来文请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两项费用,均已计入我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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