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11】12号)
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和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精神,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我区自2008年开始实施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初始注册执业,至今,已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有效期陆续届满,须办理延续注册方可继续执业。为做好我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条件
注册有效期(即执业印章所标明的有效期)届满且仍在原单位注册执业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可申报此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拟不在原单位继续注册执业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需在原注册管理系统上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参加此次延续注册申报。
二、申请延续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需核验原件)。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企业将本单位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按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交到所属设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各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中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报表(一份)及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原件统一报送我厅政务服务中心。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格类窗口,电话:0771-5595842,236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