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新店镇湖头社区、彭厝社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府〔2011〕424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店镇湖头社区、彭厝社区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11〕9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1.8818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店镇湖头社区水田0.3358公顷、旱地0.222公顷、园地0.16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5公顷、未利用地0.1029公顷;彭厝社区水田0.1554公顷、旱地0.6323公顷、园地0.0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29公顷,共计1.9997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