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由各区政府统一制发的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按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停车场地和绿化完好,出现损坏及时报管理服务单位修复;
(五)确保停车管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 各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收费和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按序、按位停放;
(三)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各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依法予以追讨。
第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的巡查监管,要尽快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采取全市统一停车诱导、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自动监控等智能交通化信息化系统及管理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和规范全市道路停车秩序,杜绝乱停车现象。
第二十条 违法占道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占道停车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9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150元罚款,记分3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
34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