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1)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建设。各单位要在监察部门设立效能投诉中心,通过设立效能投诉信箱、开通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等多种渠道,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理好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强化和完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各单位要将效能投诉电话通过红盾信息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公楼、工商所、注册大厅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向广大群众进行明示。同时,由效能投诉中心采取多种方式,对本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进行明查暗访,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作用,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扎实推进。
(2)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开展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涉及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惩处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各单位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阶段:考评总结阶段(2008年5月下旬至6月15日)。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集中开展效能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制订进一步整改的方案,加强跟踪落实。要召开总结大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做出新的工作部署。要不断探索研究,逐步形成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考评、督促检查、责任追究和组织领导等长效机制,推动政效能建设走上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四、工作要求
效能建设事关政府形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宁夏跨跃式发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效能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务求取得实效、长效。
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上下齐抓落实、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要把加强效能建设和其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精心谋划,科学安排,确保效能建设活动与其他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要以务实求真的精神抓好效能建设,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效能建设带来的新变化;要切实把握开展效能建设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查力度,及时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各级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要明确指出,并给予通报批评,使之及时纠正;有不足之处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弥补;走过场或搞形式的,要严肃批评,及时“补课”。对在效能建设工作中领导不力,马虎应付,对机关作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要严肃查究,严格执纪,确保效能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效能建设工作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由所在单位的监察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