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做好我县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速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再生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卢春彦 县长助理
  副组长:赵佩林 县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灵华 县供销社主任
  曲永久 县商业局局长
  李世英 县环保局副局长
  王吉庆 县城建局副局长
  肖博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景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凌长生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 洪 县工商局副局长
  裴延龙 县国税局副局长、
  县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张灵华(兼),副主任:张明玉,工作人员由县供销社内部调剂。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县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规章及行业标准,对全县经营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再生资源许可证的发放、年检以及再生资源企业的考核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