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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换证安排,分批打印《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附件3),连同换证通知发各村级就业服务站。

  2、各村级就业服务站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须组织涉及的农村劳动力核对、修改、补充、确认《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并根据实际就业状态和本条㈡的要求,指导农村劳动力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城市化建设地区换证专用)》(附件4)。换证材料齐全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3、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换证材料齐全,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逐项审核无误的,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4、换证完成后,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换证所涉及的表格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收回的《转移就业证》等与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中保存的材料合并保管。

  (四)农村劳动力需要提交的换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3、本人持有的《转移就业证》;

  4、经本人填写确认,村级就业服务站审核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

  5、《城市化建设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中有关个人基本情况(如:最高文化程度、技能等级、残疾证号、低保证号、居住所在地等)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6、换证时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

  7、换证时需变更就业内容或进行就业登记的应根据其就业形式提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城市化建设地区换证专用)》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个人就业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接受动态管理,享受促进就业帮扶的,还需要提交《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符合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条件的地区,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实行换证工作。以本通知下发当月末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数据为基准,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为“阶段务农”或“无业求职”状态的农村劳动力换证工作;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记为“转移就业状态”农村劳动力的换证工作。

  四、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与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衔接

  (一)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后,不再受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申请,农村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各项城镇促进就业政策。正在享受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正在享受转移就业政策的农村劳动力在换证时因就业状态或就业内容变更导致与转移就业政策享受条件不符的,中断其政策享受。

  (二)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后,不再认定农村“零就业家庭”和“纯农就业家庭”。此前已认定的农村“零就业家庭”未就业劳动力,经失业登记后仍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视同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的农村劳动力当年度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转移就业政策,并接受《“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协议》约定的各项援助服务。

  (三)正在享受转移就业政策的农村劳动力所持有的《转移就业证》可暂不收回,待其进入下一个政策申领期前再予以换证。换证后可凭原《转移就业证》编号继续享受未到期的转移就业政策。

  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前,已经上报的待批政策申请,仍以《转移就业证》为审批依据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统一城乡就业促进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将其做为一项长期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针对工作周期长,涉及范围广的特点,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周密组织部署,督促落实。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能够顺利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享受促进就业帮扶。

  (二)合理认定城市化建设地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组织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梳理符合城市化建设地区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协调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做到符合条件的都能得到及时申报,不遗不漏。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实事求是地判断申报地区的城市化建设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农村劳动力一产就业仍有较大规模的,暂不申报为城市化建设地区,以避免对今后就业失业判断、促进就业政策审核等工作带来困难。

  (三)强化业务培训。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面临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就业失业管理的制度差距,概念、条件、范围、标准均有不同。各级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全面的业务知识,熟悉两个制度及其过渡环节的操作流程。为此,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区县、乡镇(街道)和村级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与《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相结合,全面、深入地讲解政策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操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信息准确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委会公告、入户核查、政策解答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觉接受就业失业管理;正确解读就业、失业概念和促进就业政策,使农村劳动力能够明了自身就业状况;详细告知办事要求,加强指导,使农村劳动力能够顺利过渡到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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