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首都城市化建设需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扶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现将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的认定

  (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的行政村应纳入城市化建设地区:

  1、建设征地、土地储备或腾退的;

  2、整建制农转非的;

  3、从山区向新城或小城镇搬迁的;

  4、开展城市化建设的重点村;

  5、农用土地开展绿化隔离建设的;

  6、其它符合城市化建设要求的。

  城市化建设地区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二)各乡镇(街道)应于收到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有关正式文件2个月内,组织涉及的行政村填写《城市化建设地区申报表》(附件1),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文件复印件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收到乡镇(街道)提交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连同认定城市化建设地区的书面请示一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符合城市化建设地区条件的,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为农村就业困难地区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及2010年市政府实施城市化建设工程的重点村,不再提交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转为城市化建设地区。

  二、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一)本通知所称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有收入生产经营活动或无业有求职愿望的具有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的人员。

  符合《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应当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尚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手续。

  (二)山区向新城或小城镇搬迁的无业且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由本人到迁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由本人到迁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三)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附件2)

  (四)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后,应办理户籍性质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

  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迁居到本市其它农村地区的,继续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已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户口迁入城市化建设地区的,在办理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关系迁移手续后,由迁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根据其实际就业状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

  (五)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用人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材料齐全后,逐一核对无误的,按照《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

  (六)登记失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接受登记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促进就业帮扶。

  三、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登记农村劳动力的换发证件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的次月起12个月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分步组织相关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村级就业服务站进行《转移就业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基本原则是:以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当月末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数据为基准,4个月内完成登记为“阶段务农”或“无业求职”状态的农村劳动力换证工作;12个月内完成登记为“转移就业状态”农村劳动力的换证工作。

  换证期间,城市化建设地区持《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状态变更时应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各相关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城市化建设地区户籍的持《转移就业证》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根据其实际就业状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其中: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无业求职”且仍符合失业人员情形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时间为“无业求职”状态登记时间。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阶段务农”或“转移就业”,但已符合失业人员情形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时间为换证时间。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转移就业”或“阶段务农”且其具体就业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原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转移就业”或“阶段务农”,但其具体就业内容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时间为换证时间;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无业求职”但已实现“转移就业”或处于“阶段务农”状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时间为换证时间。

  (三)换证流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