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请示,分为对法律法规适用的请示和业务工作的请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批复实行归口管理。下级机关就所请示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提出,属于法律法规适用的理解,由政策法规部门具体承办,政策法规部门认为需要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向分管局长汇报,由分管局长决定。属于业务工作的事项,由该业务部门具体承办,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召集其他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向分管局长汇报,由分管局长决定。
对于需要向国家工商总局等上级机关请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事项,由区局办理。属于业务事项的,由该业务部门主办,政策法规处协办;其他由政策法规处商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条 上级机关的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业务问题批复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批复的,应及时告知请示单位请示相应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对请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做出批复。
上级机关做出的批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从以下方面对批复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即在依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权的同时,是否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形成意见后,提请分管局长决定签发。
第十四条 对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请示,分管局长认为有必要,可建议由局长签发,或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