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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印发关于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批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印发关于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批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工商法字[2007]103号)


各市、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工商系统政策法规业务请示批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批复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工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批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策法规业务请示批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策法规业务请示批复,是指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或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解答、指示或批准的行政性公文。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业务请示批复实行层级管理。自治区工商局受理各市及银川高新技术、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有关请示;县、市(分)局、工商所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不得越级请示。

  第四条 下级机关遇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业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局提出请示,并同时抄告所辖上级机关。

  对重大问题的请示,依照程序规定批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批复。

  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未经上级机关批复,请示机关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业务问题的请示,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

  下级机关对于涉及具体业务工作操作等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请示。

  第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份公文中就若干事项

  第七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已经明确的,该请示上级机关不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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