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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


  (一)市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所辖工商所和专管所:

  1、对公民罚款四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四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和达到六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八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川区工商分局所辖工商所:

  1、对公民罚款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川区县(市)工商局所辖工商所:

  1、对公民罚款二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四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二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四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固原市各县(分)局和盐池、同心、海源县工商局所辖工商所:

  1、对公民罚款一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二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一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二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二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关于其他类型案件的核审

  对于下列类型的案件,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核审。

  1、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一)(二)所列须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不包括企业违反年检和验照有关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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