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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
(宁工商法字[2008]146号)


各市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为了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强化执法监督,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重大意义

  案件核审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是法织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日常监督的重要环节。案件核审制度设立十多年来,对于纠正不当的和违法的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利用权力,徇私舞弊,放纵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防止错误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法制机构的核审工作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但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进一步确立,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规范,内外监督进一步强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制机构的监督方式也需逐步调整。《程序规定》正是依据上述情况的变化,在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做出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类型和范围进行确定的授权。从全区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看,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开,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对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进行变革,且执法监督的工作量和范围也在逐步加大,对全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范围和类型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

  以总局提出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四化”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的坚持以服务宁夏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效能建设为抓手,以建设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推进监管机制创新为重点,按照提高执法效能、服务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总体要求,全面强化法制机构参谋、监督、把关、协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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