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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实施办法》四条第四款“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认定,必要时,可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认定”的规定,现将确认程序和需提供的有效材料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四条规定办理。
  需要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人员,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属和中央单位工作的,由申请人所在部、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或中央司(局)级单位的侨务(统战)或组织、人事部门;在区、县单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侨务(统战)或人事、组织部门,分别根据申请人档案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审查确认。之后,开具身份证明并填写侨情登记一式三份(盖公章),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
  二、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确认为归侨、侨眷身份的,将其侨情调查表(盖公章)返回申请人所在单位一份,报市侨办备案一份,区、县人民政府侨务机构留存一份。
  三、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认定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确认为归国华侨身份所需具备的条件仍按照京侨字[1992]第15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确认侨眷或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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