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信用村、信用镇(乡)的扶持政策
(一)对信用村、信用镇(乡)的信用户贷款的最高限额可进一步放宽;
(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信用村、信用镇(乡)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确保该村、镇(乡)所辖信用户的贷款优先、足额发放;
(三)对信用村、信用镇(乡)中要求提升信用等级的信用户优先予以评审、办理;
(四)对信用村、信用镇(乡)所属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五章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建立对直管支行“三信”评定工作的考核机制,按年度下达分解指标列入综合考核体系之内。
第十五条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支行应建立专职的“三信”评定组织机构,选定专职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员”,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 经办信贷员在信用户管理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当地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战略发展目标,做到信用户贷款投向准确;
(二)熟悉农业生产季节及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做到信用户贷款适量适时发放;
(三)熟悉农村市场,了解农村经济动态,能为信用户提供各种致富信息;
(四)收集各类生产经营技术信息,为信用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五)坚持贷后定期回访制度,对所管理的信用户贷款“包放、包管、包收”。
第十七条 “三信”工程后评价
(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原则上有效期为两年,每一年复核一次。经办行应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按季进行后评价,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农户信用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进行变更信用评定等级的沟通,并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更改台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转让贷款的农户,银行有权及时收回贷款,并取消其信用户的资格。对有不良记录和赖帐行为的信用户予以淘汰,并在次年中不再进行信用户的评审。
(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信用村、信用镇(乡)的信用评定原则上有效期为两年,对符合信用村、信用镇(乡)条件的继续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信用村、镇(乡)信用程度逐步降低,一旦达不到评定标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则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次年中不再对其进行信用村、信用镇(乡)的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共同负责修订与解释,各郊区县政府与各直管支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