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依据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可申请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支持,追加提供保证方式的农户可申请更多额度的农户贷款支持。
第三章 信用村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村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一)信用村的评定方式
对信用村的评定,各乡镇应成立“信用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镇(乡)长任组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非管辖支行行长任副组长,乡镇政府指定部门人员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非管辖支行主管行长、专职评审员及相关信贷人员为成员,负责信用村的评审、监督工作。
(二)信用村的评定标准
1.村领导班子团结、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和事业心,并且有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特级、优秀、良好三档等级的信用户总数占辖内评审农户总数的70%以上;
3.所辖农户贷款不良率在10%以下;
4.1997年以后,恶意逃废债务的农户户数不超过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3%;
5.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帮助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清收旧贷款等,村所属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拖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已经落实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6.信用贷款的风险担保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或由区县、乡镇统一存储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行。
第四章 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及标准
(一)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
对信用镇(乡)的评定,区(县)政府成立“信用镇(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区(县)农委主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支行主管行长、专职评审员及相关信贷人员为成员,负责信用镇(乡)的评审、监督工作。
(二)信用镇(乡)的评定标准
1.乡镇领导班子团结、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和事业心,并且有乡镇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2.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
3.所辖农户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
4.乡镇政府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帮助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积极开展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等工作,镇(乡)所属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拖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已经落实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5.信用贷款的风险担保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或由区县政府统一存储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管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