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评定及授信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评定及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筑京郊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加对农户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链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农户贷款手续,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的“三信”工程建设以村委会对农户基本信用评价为基础,并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共同进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用户的评定范畴包括辖区内的农户和从事涉农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中信用户贷款可采取“一次核定、两年有效、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户评定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非管辖支行应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支行主管行长、专职评审员、信贷员和村委会主任或书记及村民代表组成(不得少于5人)。评定小组负责对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 信用户应具有以下必备条件:
(一)属于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从事涉农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主借贷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在18-60岁;
(四)借贷人家庭中应有2名(含2名)以上的劳动力;
(五)具备较好社会信用,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其评价较好;
(六)该户从事与该地区主导产业相符合的农业及与农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休闲观光、旅游业等;
(七)借贷人所在地区的民风及信用环境较好;
(八)借贷人到期贷款本息归还率为100%或以前没有不良贷款记录(包括私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