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资金保管、收付、结算等日常事项。受托银行须按照省财政厅的拨款指令拨付资金,并按季向省财政厅和管理中心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以阶段参股方式为主,适当采用跟进投资方式;经理事会个案同意,也可开展融资担保。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设定的时间内退出。阶段参股对象为湖北省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按照基金性质投资于专业领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质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前协议约定条件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3.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
4.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未按约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按约定条款退出。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并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可跟进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1.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前协议约定条件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3.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退出。
(三)引导基金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由管理中心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过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指定媒体公示后,报理事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