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八)代表理事会对外谈判、协商和签订相关协议;
(九)负责向被投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十)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管理中心委托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和风险控制流程;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
(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七)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八)已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并备案;
(九)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的约定,具体制定引导基金运作规程,报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开展投资尽职调查,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
(二)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指导和帮助被投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被投企业发展;
(三)每半年向管理中心和理事会报告被投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运作进展、股本变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根据约定时限,实施引导基金投资择机退出,并及时将收回的资金返回受托银行引导基金专户;
(五)负责制定投资方案,以及项目跟踪、评估和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管理费及奖励。引导基金章程可约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引导基金资本性投资余额的2%确定;另一部分是引导基金收益奖励,收益奖励仅限于投资湖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按不超过所有约定投资项目弥补亏损后净收益的10%确定。管理费及奖励的安排在委托协议中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