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部门对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属地矿山企业,建立公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税务部门每年向地区行署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名单,由地区行署组织相关部门协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后,报上一级税务部门审批。对采取“脱壳”、“翻牌”等形式改变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偷逃税收的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法规定取消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待遇,并追缴已免税款,矿山企业“原字号”产品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凡是使用同一采矿证、对同一矿种、在同一采矿区域、由同一投资主体申请注册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期限累计不得超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高时限,并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
三、地、县(市)国土资源、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管理暂行办法》(哈地整规办发〔2007〕3号)、《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协议书》和《哈密地区矿业权设置审批流程表》规定的程序。对矿业权人预交的勘探准备金,税务部门可依法从中扣缴矿业权人应缴纳的税收款项。矿山企业在办理探矿权和采矿权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民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时,必须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完税意见。未取得地税、国税部门完税意见的,其他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相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手续。
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以上条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建立与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联系的信息沟通机制,将专项检查报告送达国土资源部门,以便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联合检查与执法。税务部门要采取比对分析、税务约谈、税务稽查等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停止对其供应民爆器材,待其依法申报纳税税款后再恢复供应民爆器材。
五、建立健全采、选矿企业委托代征税款制度。凡由采、选矿企业发包并支付费用的矿山勘探、基本建设、井巷建设、掘进、剥离、矿产品运输劳务及对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行为,经税务部门委托,均实行由发包企业代征代扣承包方税款的源头控管方式,发包企业所需代征代扣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3%的比例予以支付。对不行使代扣义务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五部门联合对将井建工程和采矿工程承包给区外专业劳务队伍的矿山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