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5〕107号)等文件精神,地区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发现在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中普遍存在重发证轻监管、矿业开发秩序混乱、综合监管不到位、矿业开发和勘查企业税收流失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之间采取收购或控股方式,变相交易倒卖矿权;二是同一采矿证、同一矿种、同一采矿区域、同一投资主体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采取“脱壳”、“翻牌”等形式改变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再次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部分地勘单位在哈密区域勘探期间,不在探矿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向相关部门申报勘探合同和收入,出让勘探成果时不向相关部门报送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利用国家投资项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与区内外企业合作开发,将探矿权成果折价入股或是以收取现金形式,使探矿权收益不入帐、不申报;四是部分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销售矿产品;五是部分矿山企业将井建工程或采矿工程承包给区外专业劳务队伍,劳务队伍不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工程完工后企业与外来劳务队伍进行现金结算;六是部分矿山企业使用发票不规范或使用假发票,造成税收流失;七是部分矿山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运输费用,货运车业主黑车拉运矿石等造成税收流失;八是部分矿山企业产量、销量申报不实,多产少报、多销少报、收购矿产品不入帐。为进一步规范地区矿山企业纳税行为,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加强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原则,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县(市)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建立属地地矿企业档案,实行“一企一档”、“一证一档”,对属地地矿企业进行综合监管。矿山企业间的并购、收购行为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依法清缴税款,符合矿权转让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定后,由当地国土资源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