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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级景观道路、优美景点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已经评定的景观道路、优美景点,市绿化管理局每年组织复查。复查办法采用抽查的方法,抽查合格的保留,不合格的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绿化管理局,第二年再复查。
  七、其他
  1、对已经评定为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行道树和绿地如一年内被媒体连续曝光两次的或连续两年抽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区级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称号,两年内不予评比。
  2、因道路改建、扩建等原因占用或借用并办理相关手续绿地,也将取消区级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称号。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区级景观道路评定标准

  1、行道树栽植二年以上,两侧绿地建成一年以上,道路的长度不少于500米,行道树总量不少于200株。
  2、整体绿量充足,绿地沿道路单边长度与道路长度之比在30%以上,即(绿地沿道路单边长度/道路长度)×100%>30%。
  3、绿地沿道路单边长度和特色绿化长度之和与道路长度之比达到60%以上,即(绿地沿道路单边长度+特色绿化长度)/道路长度×100%>60%。
  4、道路绿化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色彩丰富。
  5、道路两侧绿地达到三级以上养护标准,其中达到一级养护标准的绿地量必须达到绿地总量的30%以上。
  6、行道树常年面貌好,达到一级养护水平,树木修剪合理,树冠茂盛。
  7、树穴盖板完整、统一、无缺损,树桩完好整齐,绑扎有效、规范。
  8、特色绿化布局合理,常年面貌保持良好。
  9、花坛布置、种植和养护达到规范一级养护标准。花境配置合理,种植养护达到规范一级养护标准。
  10、景观道路倡导特色道路。

  附件2:
优美景点评定标准

  1、参评绿地以树木为主的或以花坛为主两种绿地形式,以树木为主的绿地侧重于整体合理的群落层次搭配结构,以花坛为主的绿地侧重花坛的艺术效果、全年养护质量。
  2、参评绿地为新建两年以上,绿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但不多于40000平方米。
  3、绿地布局合理,与环境协调一致,群落结构配置合理,乔、灌、草比例适当,植物种类丰富,体现季相景观,春花秋色效果显著。
  4、花灌木适时修剪,修剪合理,适时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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