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级景观道路、优美景点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2004]0088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提高绿化整体水平,使绿化管理工作向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发展,为市民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态环境,特制定《上海市区级景观道路、优美景点评定办法(试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积极做好景观道路、优美景点评定工作,并以此为抓手全面推进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区级景观道路、优美景点评定办法(试行)
一、评定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行道树、街道绿地的养护管理,不断提升绿地、行道树的档次和品位,以点带面,推进行道树、街道绿地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二年以上的行道树道路、公共绿地,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评定。
三、评定原则
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评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以日常暗查为主,评分结果综合社会测评。
四、评定项目
景观道路按照道路长度、行道树整体面貌、绿化景观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1)。优美景点按照绿地布局、景观效果、植物配置、草坪和花坛养护精心程度、病虫害防治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2)。
五、申报办法和程序
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评定按照由下而上的申报原则进行。
(一)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景观道路、优美景点的评定标准和各自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新创计划,上报市绿化管理局。
(二)市绿化管理局根据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上报的计划,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分别于六月、十二月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绿地、行道树进行评审工作,并及时反馈意见整改,评审结果将于年终通报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并公开命名。
六、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