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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绿[2006]0089号)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执法工作力度,健全城管综合执法与绿化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提高绿化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现将《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执法工作力度,健全城管综合执法与绿化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提高绿化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移送内容
  1、城管执法部门查实的属于绿化管理部门管理或专业执法范围的绿化违法案件;
  2、绿化管理部门查实的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范围的绿化违法案件。
  (二)移送案件应当具备的材料
  1、本单位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时限
  1、绿化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对方处理的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2、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处理建议,反馈移送部门;并在作出查处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抄报移送部门。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应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二、建立绿化管理和城管执法、管理双向告知制度
  (一)实施双向告知的范围
  1、绿化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2、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巡视及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对方职责范围的绿化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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