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的通知
(沪绿[2004]新0041号)
各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沪委发[2004]421号文规定,撤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农林局建制,组建新的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并挂上海市林业局牌子。为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就印章的使用通知如下: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分别使用“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行政机关印章。
应由市绿化局、市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暂由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代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行政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