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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建设期间,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清算。
  第十四条 配套资金
  凡需区、县项目单位资金配套的,在项目立项时,必须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承诺书,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帐户管理与会计报表
  绿化林业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制度,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季度报表在季度次月10日前上报局财务管理处,年度报表按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凡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十七条 投资监理
  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市绿化局(市林业局)商请资金主管部门,委派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投资监理。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项目完工后,市绿化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凡列入市重大工程和市财力安排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城建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审计;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绿化局(市林业局)审计。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试运行开始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最迟在18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绿化局(市林业局)组织验收;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资产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市财力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城建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批,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绿化局(市林业局)审批。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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