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局总工室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审定,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等主要控制性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项目库管理
绿化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技术储备管理。技术储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立项程序
绿化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的重点、财力可能,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的申报由市、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按级报批。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
各级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区、县年度投资计划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绿化局(市林业局)报送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由局计划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本级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资金的性质和投资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计划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按照原项目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制
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当与绿化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用款计划
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要求,按级编制和报送年、月度用款计划。基本建设、城建项目、林业建设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局计划建设处;行政事业和其他类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局财务管理处;经财务管理处汇总后,按照项目资金的来源报送主管部门批准,作为项目拨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用款申请与审批
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年度、月度用款计划,每月25日前向局财务管理处提出下月用款申请。经局财务管理处审核、计划建设处稽核后,报资金主管部门审批。凡经局拨付的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计划的批准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未列入当年预算计划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分别审批后拨付;1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由局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分别审批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