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2007]0079号)
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城建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绿化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含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绿化林业建设和管理的项目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市级财力、城建资金、区县项目配套资金以及直属单位预算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绿化林业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有关事业发展,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型修缮、设备设施、网络维护和大型展示项目等。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绿化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市绿化林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
四、符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局直属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编制、预审、上报和实施。
局计划建设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和报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管理、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资料归档。
局财务管理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的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项目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