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绿化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监理)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标、监理和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项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过程管理)
建立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反馈实施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每月25日向市绿化局报送建设进度月报表,进度月报表包括项目投资量、施工工程量。
每年6月、11月将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报市绿化局,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施工进度、投资量、资金使用、项目变更等。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需要调整的,必须上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按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编制竣工材料,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提交竣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市绿化局按照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或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市绿化局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