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上海市中心城公共绿地规划》、《上海城市森林规划》的控制要求。
第八条 (计划上报)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市绿化林业有关规划,在绿化林业项目库技术储备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上报市绿化局。
第九条 (计划下达)
市绿化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及资金计划安排,在审核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年 12月份下达下一年度绿化林业建设计划任务。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前期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
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内容)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在不同的工作阶段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项目投资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权限)
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绿化项目由市绿化局审批,林业项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1500万元-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绿化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批,林业建设项目由市绿化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