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资金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绿[2007]0080号)
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共绿地新建、改建、扩建资金的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资金补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资金
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公共绿地新建、改建、扩建资金的补贴,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建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上海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筹措的城建资金,资金性质为拨款。
(二)历年绿化发展补贴积存在各区县专户内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开放性集中公共绿地的新建和扩建。
(二)纳入统计范围及管理的市属和区(县)属城市公园改造项目。
(三)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局批准补贴的其他绿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新建、扩建公共绿地原则上补贴工程总价的10%-30%。
(二)区(县)属公园改造资金原则上补贴工程总价的30-50%。
(三)市属公园改造资金原则上补贴工程总价的100%。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绿化局计划建设处(以下简称局计划建设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编报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审核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
市绿化局公共绿地管理处(以下简称局绿管处)负责公园改造的牵头、协调、推进工作;编制公园改造计划;提出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市绿化局总工室(以下简称局总工室)负责新建公园、开放性集中公共绿地、公园改造方案的审核。
第六条 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