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发展补贴积存资金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绿[2007]0084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绿化发展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绿化发展补贴积存资金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绿化发展补贴积存资金
使用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绿化发展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建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计[2004]80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资金含义
本规定所称补贴积存资金是指历年城建资金用于绿化发展补贴积存在各区(县)专户的资金。
第二条 资金用途
1. 开放性集中公共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补贴;
2. 项目前期技术储备;
3. 市绿化局确认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使用依据
积存资金使用必须依据市绿化局核定的各区县绿化发展计划任务。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区两级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积存资金项目管理。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积存资金项目的申报,市绿化局负责对各区县上报使用积存资金的项目、内容进行核定及批复,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五条 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