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BT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BT发包人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三十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及符合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资质条件。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BT发包人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确定BT投资人(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BT投资人(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T发包人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对于在上述原因下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BT投资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没有过错的BT投资人(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BT发包人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