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应当在本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BT发包人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BT发包人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调整方法。
(十一)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BT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反担保,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BT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当符合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规定,其余建设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BT承包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合同总价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等,其中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除BT发包人原因外不予调整。
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其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当符合概算批复,并在BT合同文件中列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额度,其使用由BT发包人负责审核,待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后,列入BT项目回购总价。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作由BT发包人组织并签订合同;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BT投资人组织,BT发包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