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BT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BT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条件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十四条 BT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融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采用BT模式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BT发包人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BT投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在BT融资实施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并明确。
第十六条 BT实施方式包括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总承包方式。
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批复后进行。
第十七条 BT发包人应依法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BT投资人招标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