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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参与BT融资实施方案的评审。

  (二)对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及回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BT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三)支付BT项目中非纳入BT范围内但属于政府投资部分且同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

  (四)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BT发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概算(预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造价文件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项目投资建设收益。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BT发包人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拟实行BT模式的,应当由市有关部门或代建单位提出采用BT模式的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确定BT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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