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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82】京侨会字第028号)


各区、县、局、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探亲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探亲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探亲通知》所称之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本人长大,现在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

  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

  经过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享受《探亲通知》一条中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规定的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探亲通知》一条中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规定的探亲假.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享受《探亲通知》二、四条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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