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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及北京市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及北京市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侨字〔1992〕第155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即(92)侨内字第01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归侨要求确认其身份的,应首先向所在工作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归侨所在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和中央司(局)级单位的侨务、统战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无误后,报送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填报侨情登记表一式二份存档)。

  二、凡要求确认归侨身份,但本人档案中无国外经历记载的,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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