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5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执行国侨办侨政发〔2005〕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侨发〔2007〕10号)
各区、县侨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中央在京单位侨务部门:
2005年12月,我办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文件第二条的执行通知如下:
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其中,在国外的居住时间应满3年,且每年在国外实际的居住时间不少于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