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全市清查工作采用“先比对后清查”。即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开展“地毯式”清查之前,先将本地区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合并和整理,生成单位清查底册,然后发到各乡(镇)由普查员携带单位清查底册进行“地毯式”清查,边清查边核对。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区
划分普查区参见《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三)收集整理部门资料
单位清查前,先由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县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需将资料按地址逐级分解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质检、发改、经贸、建设、乡镇、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质检、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编制、民政、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提供。
(四)建立单位清查底册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将部门资料与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对比、合并和整理,形成单位清查底册,具体要求详见《单位清查底册整理及使用说明》。
(五)清查资料的准备
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六)“地毯式”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