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