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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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