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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7年1月23日思茅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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