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各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处置方法
(一)对不符合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废止或予以修改;
(二)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废止或予以修改;
(三)对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到期时自行失效;
(四)对于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章,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章作为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申报,经市政府审查认定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施行。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重新公布后继续施行;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将该规范性文件列入明年的修改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认真、彻底开展清理,为贯彻落实市委决定,做好缩小三个差别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兴、宋嘉
电话:60390736;传真:60380733
邮箱:fzb313@163.com
附件:1.重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2.重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重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章名称
| 发布日期
| 执行部门
| 清理意见
| 理由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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