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府法制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展清理工作。今年开展清理工作,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紧密结合,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认真清理不符合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方面的内容不受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和是否有效的限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三)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规章由规章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章目录及文本,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送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