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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1〕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了解具体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并监督其实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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