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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地下、河流、水库、塘坝中取水的建设项目;

  (二)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以外:

  (1)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

  (2)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表水0.5万立方米以上(含0.5万立方米),或者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含0.3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三)在跨市(区)的大中型河流和市(区)边界河流中取水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区)行政区取水的建设项目;

  (五)由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

  在上述规定以外取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口所在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业主单位利用多处水源的,应一并提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如其多处水源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不同,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业主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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