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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局、发展计划局: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下列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地表水日取水量0.5万立方米以下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

  (二)地表水日取水量0.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0.05万立方米以下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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