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申请专利,加大对发明专利的支持力度,保证专利申请量每年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市自主创新资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申请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时发生的部分申请和代理费用。
(三)发明专利申请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须在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后,资助前5年的年费,每年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国外专利: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三)本市在校学生申报的国内专利,实行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